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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30日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令公布第49号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宜居美丽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协调统一,体现江北水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绿化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开展节约型、海绵型、立体化、智慧化绿化建设。
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开展和参与城市绿化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地域特点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依托道路、水系、公园绿地等资源,统筹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街头绿地、风景区的绿道网络。
城市绿化应当统筹考虑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充分利用乡土树种草种,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地自然环境的植物品种,逐步更新吐絮等影响居住环境、不适应本地种植的植物品种,优化植物配置,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不得盲目使用名贵树种。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选用生长状态优、遮阴效果好、抗逆性强的适宜树种作为行道树,合理增加绿化覆盖率。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符合绿地功能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融入区域特色和人文元素,发挥生态、景观、游憩等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效果。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审查,并对绿地面积、布局、植物种类配置、景观设计以及建设范围内树木处置等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含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适宜绿化的储备土地进行简易绿化,使用乡土、易养护的植物品种,采取简易工艺进行绿化栽植,与周边已建成绿化相协调。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区域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不适宜绿化的应当进行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五条 市政、环卫、通讯、电力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确定绿化保护措施。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确保绿地使用功能和游憩安全。
第十六条 改造提升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和专类公园,合理利用城市边角地、零星地建设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形成布局均衡、类型多样、特色彰显、功能丰富的公园体系。
第十七条 鼓励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具备条件的小区拆墙透绿、绿地共享,以藤本植物打造街区景观。鼓励在桥梁、墙体、围栏、护坡等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第十八条 鼓励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位)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等。推广林荫停车场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以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项目建设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完成后,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居住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简易绿化、临时绿化的绿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建设单位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六)铁路和公路沿线两侧、河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责任人。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
(二)定期检查,积极防治病虫害,对受损、死亡的树木花草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三)对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
(四)发现侵害绿地或者植物的危险性生物,立即进行除治,并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养护责任人对绿化进行正常养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就近或者易地补建相同等级、面积的城市绿地;不能按照规定补建所缺面积的,应当通过价格评估等方式确定补偿额度,补偿资金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制定。
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的,应当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老旧小区改造原则上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可以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保持绿地面积。确因增设车位、健身器材场地等改造需求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有公共绿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
(二)随意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随意放置、埋设线缆;
(三)放养家畜家禽、捕猎、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四)焚烧物品,倾倒废水、垃圾等影响植物生长的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破坏草坪、地被植物;
(六)损坏景观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剥损树皮、挖树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捆绑线缆、条幅等物件;
(三)钉、刻、攀树,折枝,摘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树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或者根据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修剪。未经城市绿化养护责任人委托或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剪城市树木。
修剪应当遵循疏枝为主、保持树形的原则,不得随意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因养护需要、安全隐患等确需重度修剪的,应当提前告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扶正、修剪或者砍伐,并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养护责任人。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树木花草病虫害及树絮的巡查和监测,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病虫害及树絮的联防联治。
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园林植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植物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加强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各类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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