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老品牌网赌
关于印发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大老品牌网赌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监督的建设项目。
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市审计局应当加强与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行政监管、资金拨付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将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等文件资料定期报送市审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单位)以及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及时报送市审计局,并协助、配合市审计局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市审计局实施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第七条 市审计局应当统筹审计资源,根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特点,以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跟踪审计等方式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结论文书。
第八条 市审计局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跟踪审计的,可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分阶段开展审计监督,定期向市委审计委员会上报审计成果。
第九条 市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及概(预)算、咨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质检资料及监理资料等工程管理类资料;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
(七)交(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检验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上述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市审计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也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外聘人员及中介机构与市审计局市管干部、使用科室、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将内部审计开展情况和结果成效及时报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承接的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超声波无损探测、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提升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质效。涉及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业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或依据审计需求向市审计局提供管理、审批、资金、交易、监督等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并按规定向市审计局开放有关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对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四)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五)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
(六)招投标管理及合同执行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变更管理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建设成本核算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十一)资产管理及交付情况;
(十二)土地利用及征地拆迁情况;
(十三)竣工决算报表编制情况;
(十四)投资绩效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并揭示以下问题:
(一)决策失误或者重复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受到损失等问题;
(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三)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五)工程造价管理控制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六)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或者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审计局查出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建议暂停、停止项目建设活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公共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获得项目审批或者骗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公共投资项目;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项目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项目资金;
(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应当在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制度,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应当同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聘请参加市级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进行追责: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