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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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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行政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职律师参与法治建设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诉源深度治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助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办发〔2021〕4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构成行政争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机关;
(二)争议是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三)行政争议是以行政机关依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
(四)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其是否合法(包括适当)产生争议,提出了复议或诉讼,也包括由此引发的投诉、举报或信访事件等。
第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发挥好既懂行政业务,又懂法律知识的优势,在参与行政争议化解中体现政治担当、为民情怀和实际作为。
第七条 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是指在本单位制定行政管理制度时提出意见建议,辅助法治机构对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答复当事人电话咨询、来信来函,接待当事人投诉举报或信访,主持或参与行政调解,参与行政纠纷隐患排查,参加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加挂行政机关负责人调解室牌子,以下简称“和解中心”)组织的和解调解活动等。
第八条 公职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裁决、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维权,引导当事人自愿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恢复和谐局面的途径化解纠纷。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本单位的委派积极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因办理科室日常行政事务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产生的工作冲突报请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一般由本单位办公室或法治机构具体组织协调。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在本业务系统遴选1至2名工作能力突出的公职律师作为和解调解员加入和解中心的和解调解员人才库,接受和解中心统一委派,主持或参加与本系统专业相关行政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等制度机制,为公职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依据、平台支持和综合保障等软硬件条件。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以锻炼提高公职律师队伍依法化解行政争议,高质量办理行政案件为突破,加强本单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最大程度将矛盾纠纷防于未发,解于萌芽,化于前端,力争行政纠纷矛盾不上交,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委员会等,定期开展公职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可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品牌调解工作室,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公职律师参观见学,参加专业培训,以提高公职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应当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常态化开展释案说法,专题法课等活动,并结合“三遍访”“我为群众办实事”“双联共建”等,大力开展送法课进乡村、社区、企业、学校等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公职律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职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档案,并作为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人才推荐、干部选拔、晋升职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鼓励公职人员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成为公职律师等有关制度机制,逐年充实公职律师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公职律师参加培训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行政机关应当鼓励公职律师在工作之余积极参加与单位业务有关的法律学术研究活动,并视情为其参加学术研讨交流、发表理论研究文章等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公职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成效的宣传引导,突出典型案例和优秀个人的报道.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组织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每年要结合各单位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质效情况,组织公职律师参与行政纠纷化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集中评选和表彰活动。多次被评优的公职律师应当在人才推荐、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