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老品牌网赌幼儿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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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规范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促进我校特色发展、科学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上级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是学校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学校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依据。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议、批准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资产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向校党委会、校长、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及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结合预测的财力,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十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全面性、稳妥性、效益性和重点性原则。
第十一条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资产财务处,资产财务处将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校内任何处室、部门不得截留、滞留、隐瞒、挪用和坐支。
第十五条 资产财务处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全校的收费票据归资产财务处统一到有关部门申购或印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任何其他处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印制、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校内各处室的经费支出应规范审批。审批人应该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批。报销人持报销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经处室负责人、分管校长、校长逐级审批后由资产财务处付款。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处室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合理合规使用各类票据,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资金支取实行“无现金”报账,对银行存款每月末及时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各类办公材料、办公用品等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具体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借贷提供担保。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学校应当每年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等。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收、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财务检查监督。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学校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独资和控股的校办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施行,原《十大老品牌网赌幼儿师范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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