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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老品牌网赌技师学院(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高级工程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02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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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老品牌网赌技师学院(网赌的十大网站老品牌网站高级工程职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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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2017年11月5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8年12月29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增收节支,降低资金运作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学院发展中资金供求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计划和预算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开支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为学院教学、科研及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财力保证。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经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编制学院部门预算和内部预算及追加预算,财务处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依法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科学配置学院经济资源,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为学院领导和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与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政府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政府采购管理、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长对本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院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第八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对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由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工作,是学院事业发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除预算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财务处负责学院收支预算和院内各部门的预算。部门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学院部门预算中各级各类收支项目的编制,应当建立相应的基数、定额和背景资料档案。

学院收入预算,按照十大老品牌网赌财政局要求的计算口径和定额,结合学院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编制。

学院支出预算,年度预算由财务处参照上年情况和当年预计支出项目制定草案,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拟定,最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先保人员经费,重点倾斜教学基础设备建设和教学维持经费,兼顾科研,紧缩部门公务性开支。

第十四条 学院支出结构要不断优化,各支出类别的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教学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年增长,基本建设的支出要兼顾学院的长远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预算分为学院统筹和部门包干管理。分配原则是先安排人员经费,重点投入教学,节约公务性开支。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的预算调整依据当年的财政的追加预算和事业收入增长情况,结合工作任务需要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七条 院内预算申请:学院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下年度预算计划,其计划开支的项目按财务处的要求明细填列,并附上详实的背景资料。设备购置的申请于每年10月前由职能部门提出,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安排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预算的执行:

(一)学院是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遵照执行。学院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学院应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二)学院目标管理包干经费和承接的经济事项,由财务处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三)学院部门预算一经审定,必须按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学院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二十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培训、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院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

(五)捐赠收入, 即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收入。

(六)利息收入,即学院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核算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盈余收入、按照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行政单位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票款分离”制度,规范学院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行为,严禁在财务处之外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废旧材料变价和残值收入必须全额交财务处,由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报告期内导致学院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单位管理支出,即学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资产处置支出,核算学院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支出。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或者处置收入小于处置支出形成的净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所得税支出,核算学院发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支出

(七)其他支出,核算学院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支出、单位管理支出、经营支出、资产处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所得税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八)专项支出,即学院向各级部门争取的需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做好项目绩效总结报告。根据十大老品牌网赌技师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注:专项支出在预算会计内核算,财务会计不反映)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各部门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支出,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实行指标控制,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健全经费报销的审批、审核、复核制度,合理安排资金,堵塞经济漏洞。 对于小额资金支出,需各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大额资金支出,需填写《十大老品牌网赌技师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申请批准后,财务处按照申请安排资金,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二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 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院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

第三十一条 在专用基金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循“先提后用,分户设账,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固定资产,是指学院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学院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对固定资产确定年限后计提折旧。

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新增)学院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并进行摊销。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一)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交税费、应付及预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款项等

(二)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成立以主管财务院长为负责人,财务、总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条 划转撤并的学院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院内部门撤销或合并,应当由学院行政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总务等相关部门,对变动部门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造资产目录和清册,并确定处理办法后,由原机构负责人与新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资产移交完成后,总务、财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有关记录。

第十一章  政府决算报告、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决算报告是反映学院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执行结果的文件,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某一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学院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收入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有关附表。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设备的预算编制,教务处负责教学设备预算编制,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应在当年10月份完成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表。

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审核工作,财务处提供预算来源。

第十三章  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五十二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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