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老品牌网赌妇幼保健院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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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我院市民热线反映问题“接诉即办”工作,依据《十大老品牌网赌卫生健康系统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委机关科室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制度(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12345市民热线转办工单“接诉即办”工作。
第三条 热线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便民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热线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转办、领导签批、归口办理、领导审阅”工作模式,各分管领导是职责范围内工单的包案领导。医院接转上级工单,按职责归口负责,各分管领导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直接包案领导责任,负责工单的具体领导职责。
第五条 客户服务办公室承担转办工单的管理职责,负责转办工单的分派、通报和文字资料整理上报及满意度调查和档案整理等工作。并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热线办公室的指导督办。
第六条 相关行政科室承担归口转办工单的办理职责:负责督导责任科室进行调查、核实及答复工作。
第二章 办理
第七条 工单办理时限以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系统具体规定时间为准,行政科室、责任科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工单由客户服务办公室接收,转派至行政科室办理。办理结果由责任科室、行政科室、分管领导审阅后转客户服务办公室反馈至市卫健委市民热线办公室。
第九条 坚持有责必接、关联必接原则,凡属于医院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无论责任大小,一律见单必接、接诉即办。接件后,各行政科室、责任科室按职能履行办理职责,及时进行答复和反馈,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条 诉求基本分为四类:办结答复,即能及时解决的诉求;方案解决,即诉求暂时无法解决但相关科室提出解决措施、方案,明确解决步骤、解决时限,提供出诉求人认可的证明材料,中心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结;预判解决,即群众的合理诉求因政府资金紧张等原因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无法明确出具体解决时限,经中心审核后予以办结;无法解决,即诉求因暂无政策依据、不具备解决条件、或因市里相关要求、重大活动、重点项目等原因无法达到诉求人预期的诉求,相关科室提供现场核查、调解、解释的证明材料或相关文件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中心审核后视为无法解决。
第十一条 办理结果达不到来电人预期,但责任科室能够提供证明材料,通过方案解决的和被认定为无法解决的,视为基本满意;对于时效性强、易反复的问题,责任科室在提供出及时有效处置的确切证明材料和长效机制后,可认定为基本满意和基本解决;对明显超出受理范围、诉求明显不成立、纠纷调解未果等诉求,可认定为基本满意和基本解决。
第十二条 对于不满意工单,客服办公室第一时间告知相关行政科室及相关责任科室。相关行政科室、责任科室应通过“回头看”的方式对不满意工单进行排查、研判、进一步进行整改,确保群众满意。对于明显为不合理诉求的不满意工单,首次回复时已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进行申诉;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回头看”办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服务质量,在答复结束前,询问诉求人对本次答复是否“满意”。申请不计考核的工单必需提供去电的照片(显示通话时长)或通话录音。
第十四条 对于确实不属于医院职责范围的办理工单,经请示分管领导后,要在接件后24个小时内向卫健委市民热线办公室提出,说明回退理由。
第十五条 工单办理完后,务必第一时间将答复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反馈至客户服务办公室,以便及时进行网上回复。
第十六条 在办理工单过程中,遇到诉求人有扬言报复、集体访、越级访等极端倾向行为的,应及时录音、录像,并向客户服务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医院可申请不计考核,受理中心同意后,不再办理。
(一)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申报时必须注明法规政策的规范全称、文号,说明不符合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并提供该条款内容。
(二)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信访等作出决定或者正在处理过程中的。申报时必须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传票、立案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信访编号或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等证明材料。此类事项不包含公安局立案事项。
(三)对于已申请不计考核且经受理中心对结果严格审核通过的工单,来电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此类事项原则上不再重复受理,政策、法律法规变更等其他足以改变事项结果的特殊情况除外。申报时必须提供以前相应的工单号。
(四)经调查核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
医院上传证明材料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的扫描件。
第三章 督查
第十八条 办理结果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 客户服务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工单办理进度和质量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分管领导要对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被约谈科室要上报整改报告:
(一)超期办理的科室;
(二)连续两次通报均为后三名科室。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工单办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科室综合考核扣1-2分,责任人100-500元经济处罚。一年内科室或个人多次发生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科室综合考核扣2-4分,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科室评优评先资格;予以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予以责任人500-1000元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处理。
(一)推诿、拒绝或拖延办理的;
(二)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因工作处理不当或玩忽职守,引起矛盾激化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四)处理过程中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办理过程中重要信息和领导批示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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