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服务
字号:
大 中 小
病历服务电话:0635-7076196、0635-7076197
病历复印地点:医院东北角一楼病案室
病历复印须知
患者出院一个月后可复印病历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患者出院结算单。
二、申请人为患者本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
1.患者身份证;
2.患者代理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农合本等)。
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提供:
1.保险合同复印件;
2.承办人身份证件;
3.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材料;患者死亡的提供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4.保险合同公函。
五、申请人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出具:公安、司法机关公函;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六、按照规定缴纳病历复印费用。
七、如需办理邮寄业务,请到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