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领域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执收部门(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24
公安部门
居民户口簿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
《户口登记条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
《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