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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老品牌网赌 - 评估报告 - 《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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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3715000063/2025-45951027
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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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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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16 10:57:12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规范性文件质量,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十大老品牌网赌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了《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一)成立工作专班

十大老品牌网赌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安排,专题调度。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法治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法律顾问为成员的评估工作专班,为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召开会议部署

工作专班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评估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列明了评估原则、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以及时间节点,细化了工作措施,明确了责任分工,确保评估工作有序推进。

(三)开展调查研究

为切实提高《办法》评估的科学性,十大老品牌网赌交通运输局通过走访企业,询问用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活动。

(四)起草论证报告

工作专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条与上位法进行比对,结合调研情况梳理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形成评估结论进行上报。

二、评估内容分析

(一)总体情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关系民生、服务百姓的窗口行业,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有利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目前,全市共有网络预约汽车平台公司95家,网约车1291辆,从业人员13233余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出行安全,经营服务规范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十大老品牌网赌出台了《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27日起施行。该办法在施行近两年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推进了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发展,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使十大老品牌网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逐渐步入更加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二)技术方面

经过评估,《办法》概念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简明、语言规范,基本条款完善,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实施日期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上能够满足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需要。

(三)贯彻落实方面

1、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办法》出台以后,十大老品牌网赌交通运输局及时将其发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主城区各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施行;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开展了专题业务培训、局城市交通科定期调度《办法》落实贯彻工作、局法规科每年组织案卷评查活动,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利用每年12月份的法治宣传月,对《办法》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参与度,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2、规范性条款执行情况。自《办法》实行以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日常的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能够自觉运用该《办法》从事其经营行为,切实提升民众出行的安全感。一是根据《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间相互转化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类型营运载客汽车与网约车相互转化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营运期限不满8年,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由原许可机关核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报废和退出经营进行了明确表述,对营运期限有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缓解了经营者的运营压力,得到了运营者的一致认可。二是根据《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等内容。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运营有了明确规定,有效遏制了驾驶员违规运营行为,提升了服务质量,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日常监管起到了有力保障,保护了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根据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行政审批、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督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市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网络预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经营应具备的条件,把好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准入关,有效稳定了市场秩序,为出租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三、存在的问题

(一)《办法》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修改后2022年12月05日起施行,导致《办法》中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

(二)部分字词表达准确性欠缺。2019年机构改革后,《办法》中部分部门职责作出相应改变,已变更或合并的需要更换,以增加《办法》的严谨性、规范性。

(三)网约车市场车辆无明确限制。过多的车辆涌入市场可能会造成市场竞争过度和资源浪费,影响市场公平和行业发展,所以明确了总量调控和市场退出机制,并适时发布行业风险预警公告。

(四)安全管理手段相对滞后。随着信息化发展的进程,当前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应急报警装置已不能满足监管需求,所以对车载智能终端设备技术要求进行了细化。当前社会对于聚合平台管理和保险投保问题较多,所以明确了相关的条款。

四、评估建议及结论

《办法》从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三个方面入手,明确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条件、取得方式、期限、变更及到期延续管理以及网约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的规定,明确了对网约车车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网约车驾驶员证的取得、注销和撤销程序,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实施近两年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形成了政府主导、公众遵守、相互监督的良好局面。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重新明确各部门职责。因机构改革,在第一章第5条、第五章第36条,对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二是删除部分内容。为与部令保持一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删除第三章第13条第5款内容以及第14条第5、6款内容,删除第五章34条、35条部分内容。

三是增加部分内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当地实际,在第一章第3条增加部分内容;为确保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运营安全,对第三章第13条第3款内容进行了细化;为进一步保障网约平台、驾驶员及乘客安全权益,第三章第14条增加部分保险内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第四章第22条增加部分内容;为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第四章增加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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